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65号原告刘登峰,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2号。负责人王任生。关于原告刘登峰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俊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