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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565号

刘登峰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登峰,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65号原告刘登峰,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2号。负责人王任生。关于原告刘登峰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俊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