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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673号

苏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673号

申请执行人:苏某。

被执行人:徐某。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少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时不宜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港少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