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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溧桩其工程有限公司与达进东方(江苏)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溧桩其工程有限公司,达进东方(江苏)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16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溧桩其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达进东方(江苏)光电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溧桩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进东方(江苏)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时不宜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港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