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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297-2号

张辉与谢鸿胜、葛世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辉,谢鸿胜,葛世送

裁判文书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297-2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谢鸿胜,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葛世送,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执字第01297-2号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葛世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葛世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世送在中国银行00×××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5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