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2424号
原告:王润彪,男,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蛟河市民主街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孙传胜,经理。
原告王润彪诉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2月6日、2016年12月19日依法由
审判员曹媛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润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润彪诉称:王润彪在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处从事司机工作,2015年3月至9月、11月、12月工资共计15000.00元,仅支付三次2400.00元及一次1150.00元,余款一直未给付。因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不及时给付劳动报酬,故起诉要求: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15000.00元。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王润彪于2014年3月11日到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吉林祥晖胶带按月给付工资。其中:2015年3月至9月份、11月份、12月份工资有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条,共计19082.98元。吉林祥晖胶带补发过四次工资,分别为三次2400.00元及一次1150.00元,共计83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润彪提供的工资表九份、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
本院认为:王润彪在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给付了部分工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王润彪要求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给付王润彪拖欠的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已经给付8350.00元,尚欠10732.98元(19082.98元-8350.00元),王润彪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王润彪工资10732.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媛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