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小字第00243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丰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刘 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