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保字第58号
申请人:陈青平。
申请人:黄范范。
申请人:赵中平
申请人:黄选印。
申请人:牟艳。
申请人:牟芳。
申请人:吴喜燕
申请人:谷青青。
被
申请人:宁波亿普瑞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83958906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郑忠甫。申请人陈青平等8人与被申请人宁波亿普瑞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12月25日向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宁波亿普瑞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青平等8人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宁波亿普瑞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0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晓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应晗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