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天兵与李玉兔、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兵,李玉兔,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兵。被执行人李玉兔。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五一路14号。本院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天兵与被执行人李玉兔、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军审判员 赵洪瑞审判员 张万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桂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