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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652号

袁宝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袁宝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652号罪犯袁宝见,曾用名袁军宝,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1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破坏电讯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杞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宝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袁宝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袁宝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底至2007年8、9月份,袁宝见明知是杨大庆等人所盗窃的低压电线而予以收购和销售。2008年,袁宝见伙同他人驾车到杞县、尉氏县等地多个乡村盗割低压线、盗窃变压器,作案10起,价值2.8万余元。系共同犯罪。2007年8、9月份至2008年1月,袁宝见伙同他人到杞县盗窃100多米长的电缆线6根,盗窃50米长的电缆线一根,卖得赃款1000余元,作案4起。袁宝见系累犯。罪犯袁宝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1次记功、5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宝见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宝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