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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1006号

再审申请人张玉勤、陈明、孟洁因与被申请人张亚飞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玉勤,陈明,孟洁,张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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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100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勤,女,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明,男,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洁,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亚飞,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再审申请人张玉勤、陈明、孟洁因与被申请人��亚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张玉勤、陈明、孟洁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玉勤、陈明、孟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

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宾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