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证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与陈举、武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陈举,武侨,西安宝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15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被执行人陈举。被执行人武侨。被执行人西安宝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举、武侨、西安宝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证经字第9299号公证书、(2015)西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举、武侨、西安宝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证经字第9299号公证书、(2015)西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举、武侨、西安宝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举名下有塔式起重机设备一套,本院遂依法对该套塔式起重机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正在与被执行人陈举协商处理。另,本院通过查询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陈举、武侨、西安宝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