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599号罪犯张冰洋,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冰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2万元。张冰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许中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冰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150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张冰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冰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16日,张冰洋伙同他人共谋后,持刀在禹州市褚河东第八加油站劫取现金280元和手机两部。2007年11月25日,张冰洋伙同他人共谋后,在禹州市褚河乡、范坡乡等地,采取盗割网通公司通讯电缆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9起,盗窃财物总价���49169元。罪犯张冰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1次记功、6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冰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冰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