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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997号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裕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鹏,男,汉族,1993年10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永强,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交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同意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