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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2096号

赵法玉与潘坤朋、梁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法玉,潘坤朋,梁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2096号原告赵法玉,男,汉族,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潘坤朋,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梁旭,男,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法玉诉被告潘坤朋、梁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法玉撤回对被告潘坤朋、梁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法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文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