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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334号

李亚平与刘溯、唐文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亚平,刘溯,唐文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平。被执行人刘溯,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唐文伟,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李亚平申请刘溯、唐文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鹿民初字第121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溯唐文伟应支付申请人李亚平案款1766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溯唐文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鹿执字第3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岳 超

审判员 李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