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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小字第00248号

马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小字第00248号原告马某某,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崔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