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681号罪犯王韶勇,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作出(2004)漯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韶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3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王韶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1月2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对王韶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1年6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韶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1月至12月,王韶勇伙同他人预谋后,将某公司会计被害人崔某绑架并索要现金60万元,崔某的家属按要求将336000元存入银行卡。案发后,追回手机一部和赃款32万余元。该犯在犯罪中主要带领同伙对被害人进行辨认、跟踪、观察地形,以他人名义开办银行账户并取钱。该犯系主犯、累犯。罪犯王韶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1次记功、7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韶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韶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