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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327号

淇县天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淇县天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淇县天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郭文胜,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淇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泉,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淇县天天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5)淇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况素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