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0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靖西县新靖镇城东路110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员、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农大英,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县。被执行人梁建学,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广西靖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农大英、梁建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靖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9866.37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梁建学、农大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梁建学的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农大英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国土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执字第209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振东
审判员 农堂文
审判员 李健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景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