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杨大动,证件号码130229197608030019。被执行人金小强。被执行人刘艳如。杨大动与金小强、刘艳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31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小强、刘艳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大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金小强、刘艳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大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金小强、刘艳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大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