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1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荣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273-1号被执行人:李荣清。被执行人李荣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荣清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罚金7000元,但被执行人李荣清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荣清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荣清尚在服刑。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12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广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