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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788号之二

陈亚茹与柳春海保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亚茹,柳春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7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亚茹,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柳春海,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陈亚茹与柳春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春海有工资收入,已依法冻结并完成扣划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