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成勤生,男,汉族,1957年8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宋玲丽,常州市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海澜夕阳老年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王玉霞,主任。成勤生诉常州市天宁区新霞大酒店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天劳人仲案字[2014]第4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常州市天宁区新霞大酒店应于仲裁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成勤生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常州市天宁区新霞大酒店系经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常州市天宁区新霞大酒店的债务应当由其经营���王玉霞承担,而王玉霞在本院有多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对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并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玉霞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d×××××号帕萨特汽车一辆,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查封并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翠竹新村x幢、翠竹新村x幢x单元x室、x室、x室的房屋及房屋内物品,上述房屋及房屋内物品经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p://sf.taobao.com/0519/0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拍卖,最终以60010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及房屋内的拍卖款进行了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4059.5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参与分配方案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除依法查封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玉霞名下的房屋及房屋内物品,并进行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天劳人仲案字[2014]第43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康志斌
审 判 员 万玮栋
代理
审判员 杨川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