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潘华勇���执行人:广西百色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潘华勇申请执行广西百色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金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2)右民一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学新
审判员 张世健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志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