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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67号

马志永与吕文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志永,吕文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马志永,男,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吕文章,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志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文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明 迪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抒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