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926号申请执行人吴美芳。被执行人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官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万珠,厂长。吴美芳与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泰高民初字第0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应于2015年8月23日前偿还吴美芳人民币317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300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所有的资产予以评估拍卖,其拍卖所得钱款由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吴美芳受偿6904.42元。在上述资产处置后,其余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因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已被我院处置并分配的财产外,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长宏
审 判 员 黄 伟
代理
审判员 彭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