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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林诉赤方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张某某,赤方方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361号原告张林张某某,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道办事处念杨村永胜组。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方方赤某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道办事处新民村仁庙*组。原告张林张某某与被告赤方方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林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谈新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方方赤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林张某某诉称,2010年2月其与被告赤方方赤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其与被告都在广东打工,日夜交替上班,接触机会少。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赤方方赤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2月24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在外打工。2014年9月,原、被告回家居住生活。2014年11月,双方在家吵架,原告离家。第三天晚上,原告回到家中拉东西与被告及家人发生冲突,导致被告受伤。2014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嗣后原告撤回起诉。2015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开庭审理时,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2014)临潼民初字第02312号民事裁定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发生矛盾未能正确对待,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双方仍未能和好,互不尽其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主张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与法不悖,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确切查实,双方日后如有争执,可另行协商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张林张某某与赤方方赤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林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