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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1348号

大丰市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丰市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348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南路农业展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金义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中连(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东宁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刚。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臧全思

审判员  徐恒山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