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京民初字第2139-1号

杨斌与费红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斌,费红星,镇江市乐万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139-1号原告(反诉被告)杨斌。被告(反诉原告)费红星。第三人镇江市乐万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东门坡11号。杨斌与费红星、镇江市乐万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暨费红星反诉杨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斌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费红星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杨斌撤回起诉。

二、准许费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0元,减半收取3415元,由杨斌负担2765元,费红星负担650元。

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

审判员  孙玉华

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完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