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4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1188.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俞 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