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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执字第01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薄其宽与于立刚、李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其宽,于立刚,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1340-1号申请执行人薄其宽。被执行人于立刚。被执行人李进。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02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薄其宽与被执行人于立刚、李进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薄其宽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22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侍海洲执行员 杨 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