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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02469-2号

胥崇明与建湖县灏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胥崇明,建湖县灏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2469-2号申请执行人胥崇明。被执行人建湖县灏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建湖县建高线西葛桥北。法定代表人王洪帅。申请执行人胥崇明与被执行人建湖县灏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246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江

审 判 员  陈亚

代理

审判员  蔡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