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朱维宗,男,1964年7月12日生,壮族,现住广西上思县。被执行人李仕科,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朱维宗诉被执行人李仕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防民初字第186号民调解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仕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9日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李仕科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朱维宗1000元,余款4500元及诉讼费173元,执行费50元,合计4723元,定于2015年12月起,每月偿还1000元,至清偿为止;二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防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骆超营
代理
审判员 唐上立
代理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