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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327号

朱维宗、李仕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维宗,李仕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朱维宗,男,1964年7月12日生,壮族,现住广西上思县。被执行人李仕科,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朱维宗诉被执行人李仕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防民初字第186号民调解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仕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9日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李仕科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朱维宗1000元,余款4500元及诉讼费173元,执行费50元,合计4723元,定于2015年12月起,每月偿还1000元,至清偿为止;二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防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骆超营

代理

审判员  唐上立

代理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