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1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龚君与上海九都购物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君,上海九都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0363号申请执行人龚君,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九都购物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九都购物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84,312.9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卓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