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恢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忠,男,生于1950年10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卞宗才,男,生于1960年10月1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泸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赵永忠申请恢复执行卞宗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卞宗才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永忠赔偿款41259.13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卞宗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泸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卞宗才尚欠申请执行人赵永忠赔偿款41259.13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赵永忠在发现被执行人卞宗才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审判员 余自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明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