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208-4号申请执行人刘兰英。被执行人刘树朋。被执行人李蓉,系被执行人刘树朋之妻。本院在执行刘兰英申请执行刘树朋、李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树朋、李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兰英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树朋、李蓉的相关财产线索,2015年12月19日申请人刘兰英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淇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况素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坤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