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93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三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轻纺市场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8568806-X。
负责人:王荷春。被执行人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南山路105号2单元7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179280-9。
负责人:董克新。申请执行人台州三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三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8756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594元,支付执行费6179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海游镇人民路001-017-0294地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暂无法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三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三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台州锦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29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张佳莹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