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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赛执字第00755号

齐秀奎申请孟秀莲、武同和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秀奎,孟秀莲,武同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赛执字第00755号申请执行人齐秀奎,男,54。被执行人孟秀莲,女,56岁。被执行人武同和,男,56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孟秀莲、武同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赛执字第007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彭云生

审判员  聂建勋

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