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928号申请人许长旺。委托代理人袁俊,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木森。被执行人万祥芳。申请人许长旺与被执行人吉木森、万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安高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XX熙执行员 万流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