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881号原告诸城市人民政府密州街道办事处东范家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东范家岭村。法定代表人范德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卢运章,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诸城市正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与东外环交叉路口向南5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肖宏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诸城市人民政府密州街道办事处东范家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诸城市正宏工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本案中的原告诸城市人民政府密州街道办事处东范家岭村村民委员会已根据诸政发(2010)34号诸城市人民政府文件于2010年撤销。后依法成立诸城市密州街道范家岭社区东范家岭经济联合社,并承接诸城市人民政府密州街道办事处东范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相关事务,现诸城市人民政府密州街道办事处东范家岭村村民委员会以原告的身份诉至本院,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诸城市人民政府密州街道办事处东范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