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徐某、程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5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2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程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间,被告人徐某从广东上家处获得“六合彩”投注网站账号密码,后将账号密码提供给被告人程某接受其投注。程某获得该账号后,自己投注的同时,还接受他人投注。程某本人投注到徐某处累计金额约8000元。2015年4月16日至5月19日期间,程某共接受陈某投注13期,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6190元,并全部转投至徐某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卡一张、手机二部、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手机短信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程某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接受他人投注非法获利约4000元,程某非法获利约406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徐某、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二、被告人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银行卡一张、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秋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培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