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643号申请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缪长友,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办事处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某。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安开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XX熙执行员 万流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