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小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剑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833号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90号7幢5层。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董事长。被告王剑飞,男,汉族,1991年1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剑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文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