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934号申请执行人李登锁。被执行人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官河村**号。投资人陈万珠,厂长。申请执行人李登锁与被执行人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泰高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所欠申请执行人李登锁借款,双方一致同意以本金260000元结算,由被执行人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于2015年7月22日前一次性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李登锁260000元;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负债较多,众多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该企业资产进评估、拍卖,对拍卖所得款进行了分配,其中申请执行人分得人民币56659.36元,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没有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长宏
审 判 员 黄 松
代理
审判员 彭建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