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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5431号

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姚志强,男,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高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萍支付人民币2,137.72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缓执行,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5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珮

审 判 员  沈向阳

代理

审判员  王丽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