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被反诉人)郑州磷肥厂。法定代表人陈百建,厂长。委托代理人祖国涛、朱亚慧,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人)袁新年,男,1960年1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颖川、朱桂荣(实习律师),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磷肥厂诉被告袁新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袁新年在答辩期向本院提交反诉状。
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反诉人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郑州磷肥厂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人袁新年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郑州磷肥厂承担。
审 判 长 刘朋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彦召
人民陪审员 罗小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