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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2752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孔丽娟,被上诉人魏永芳,被上诉人赵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孔丽娟,魏永芳,赵上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2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志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丽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永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上强。本院在受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丽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永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陈 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