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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645号

广西大都物流有限公司与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陈武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大都物流有限公司,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陈武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64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大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楼1-20号,组织机构代码:57944062-9。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白石桥路152号,组织机构代码:20042346-2。

法定代表人:陈志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武鸿,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大都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陈武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陈武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陈武鸿所有的13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陈武鸿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