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5115-1号原告李文杰,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兆光,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杰诉被告王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中,原告李文杰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文杰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号
审 判 员 张晓旭
人民陪审员 宋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