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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5115-1号

原告李文杰诉被告王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李文杰,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5115-1号原告李文杰,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兆光,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杰诉被告王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中,原告李文杰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文杰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号

审 判 员  张晓旭

人民陪审员  宋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