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941号被执行人苏香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苏香柏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苏香柏的相关身份信息,故无法查找财产线索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雅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符秋影